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刻正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有關第三階段臺中市國土計畫繪製作業,請參考本網站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