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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全國國土計畫則依循著國土計畫法劃設的原則訂定劃設條件,並就所訂定的劃設條件對應之劃設指標進行各功能分區劃設。

國土計畫法第21條土地使用原則表,海洋資源地區說明

本圖說明國土計畫法第21條土地使用原則表,將土地使用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四大功能分區,其中以海洋資源地區作為本圖重點。

國土保育地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之分類。第一類以維護自然環境狀態為主,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以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為主,允許有條件使用;其他必要之分類則依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海洋資源地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之分類。第一類為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祉,或符合海域管理條件之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為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其他必要之分類為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依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農業發展地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之分類。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其他必要之分類則依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城鄉發展地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之分類。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其他必要之分類則依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本圖為海洋資源地區分類與劃設條件示意表,圖上方以圓形標示四大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其中海洋資源以藍色標示為目前說明主題。

表格左欄為海洋資源地區分類,右欄為各分類之劃設條件。圖中列出海洋資源地區第1-2類、第1-3類、第2類及第3類之主要劃設條件。

第1-2類為排他性使用地區,依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之各類保護、育、留區,或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設置人為設施,管制人員、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使用。

第1-3類為儲備用地,屬海1-1及海1-2以外之範圍,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使用需設置人為設施且具排他性者。

第2類為相容性使用地區,使用性質具相容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未設置人為設施。

第3類為待定區,指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之海域。

-海洋資源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