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全國國土計畫則依循著國土計畫法劃設的原則訂定劃設條件,並就所訂定的劃設條件對應之劃設指標進行各功能分區劃設。
本圖說明國土計畫法第21條土地使用原則表,將土地使用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四大功能分區。
國土保育地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之分類。第一類以維護自然環境狀態為主,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以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為主,允許有條件使用;其他必要之分類則依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海洋資源地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之分類。第一類以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祉,或符合海域管理條件之排他性使用為主,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為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其他必要之分類則依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農業發展地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之分類。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其他必要之分類則依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城鄉發展地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之分類。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其他必要之分類則依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本圖為農業發展地區分類與劃設條件示意表,圖上方以圓形標示四大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其中農業發展以橘色標示為目前說明主題。
表格左欄為農業發展地區分類,右欄為各分類之劃設條件。圖中列出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至第5類之主要劃設條件。
第1類為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地區,包含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面積達25公頃以上,或農業使用面積達80%以上等條件。
第2類為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或屬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
第3類為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土地。
第4類為依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包含原住民族土地或原民聚落,屬於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與農業生產、生活及生態關係密不可分之農村聚落。
第5類為都市計畫農業區,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
